清市教[2007]2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
为适应我市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的学籍变动:
1、督促各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当地主管教育部门办理新生及学生转入、转出、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发生变动的学生的备案工作。
2、学生转学、退学,其学号由学校注销,并报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注销后的学号即为空号,不再启用。学生注销到新的学校时,凭原学号已注销的证明由转入学校报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3、按照《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应按全省统一要求在学籍表、学生档案上编学号,学号在高一入学时使用,三年有效(粤教基[2001]14号)。
4、转学与成绩的认定。转学者须持原校发给的转学证明、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成绩,取得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5、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管理的通知》(粤教基[2006]120号)文精神,跨省转学手续由各地级市教育局代省教育厅受理。
(1)从我省转出的普通高中学生,必须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并经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地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2)由外省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必须持有转出省(市)教育厅(委、局)或已由该省教育主管部门授权代理的地级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我省户口本,经地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到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3)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内转学,必须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并经转出(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情况报清远市教育局教育科备案。
(4)普通高中学生跨市转学,必须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并经转出(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清远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5)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要加强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管理,原则上高一上学期和高三下学期以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6)以上学生学籍备案手续应由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学后两个月内)统一到清远市教育局教育科办理。
二、毕业证书的发放:
凡具有本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三年,德育考核合格,各门学科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含补考合格),体育达到省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
三、办理学历证明书:
(1)由学生本人或家长递交办理申请(含学生姓名、就读学校、毕业时间、补办原因)。
(2)学校需加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和提供学生所在年度的毕业生名册原件或复印刷件。
(3)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清远市教育局教育科办理。